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前不久出台的《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
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人员分为两类:一是学生(中小学、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和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二是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根据类别不同,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也各不相同,学生和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在此基础上,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具体数额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28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在此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10元。另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属于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在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托幼机构)儿童,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从今年6月1日起,1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满1年后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续保的,则需在参保(续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居民医保连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停止缴费,停止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支付,实行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管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8年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医院74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异地住院98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75%;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70%;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55%。市境外异地就医统一为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病人医疗费不分医院等级,均按85%支付。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该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视同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将由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据了解,我市城镇人口有80余万人,此次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实施,将使其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50多万城镇居民受益。
(本报记者 雷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