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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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 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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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6月1日 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

  本报讯 昨(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污水处理工程正常运行,在成本监审、听证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将从今年6月1日起调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新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35元/吨调整为0.60元/吨,行政事业用水由0.35元/吨调整为0.80元/吨,工业用水由0.6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由0.6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0.60元/吨调整为1.60元/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可凭民政部门的证明每户每月减免5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凡在乐山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以及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实习记者 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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